国务院关于支持文
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 2000年12月18日
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对改革宣传文化管理体制和完善文化机构内部经营机制、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宣传文化设施建设、改善宣传文化机构的物质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展。为了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相关文件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现行的各项文化经济加以调整和完善。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抓好落实,加强管理。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宣传文化机构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 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